一○二四 军机处为《雉园存稿》业经销毁无从查考校定人事致河南巡抚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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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 军机处为《雉园存稿》业经销毁无从查考校定人事致河南巡抚咨文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八日

    办理军机处为咨覆事。

    准贵抚咨称:明季傅梅所著《雉园存稿》一部,应请发交查明校定何人,以便办理等情。准此。查《雉园存稿》前经直隶省奏进,当经本处呈进销毁,并未存留,现在无从查考,相应咨复贵处自行办理,为此知会。

    右咨河南巡抚。(军机处上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