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亚里士多德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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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文中关于名词集解释时曾详述了“一”的众多含义,元一虽然有多层含义,但凡事物直接因天性而非因其偶然因素为一的,都可以归为四类。(1)延续性的事物,这延续的或是一般性质的或是专指那些由于天性而成的,不是因为接触,或是被捆绑而成为一的,于这类中,其中运动较为单纯且一致的,该是更为严格也更为优先地贴近于一的本意。(2)具备了一定形式且成为整体合一的属于更高级别的“一”,这类中,其延续性质也该出于天性,不是以粘连或是钉扣而合成的。这类事物的运动在空间与时间上都属于一致且不可分辨,因此很明显,如果一事物具备了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类型(即圆周运动),这类事物基本上便是一个空间度量体。于是,有些事物便因其延续性或整体性成一,另外一些则是因为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从思想上看来是一,为不可分辨,所谓的不可分辨即是说这类事物在形式或是数量上不能分辨。(3)这样,个体于数量而言是不可分辨的,(4)于形式上,对其理解和认知也是不可分辨,所有这些足够让本体为一的,就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即是元一的四层含义————自然延续性的事物,整体性的事物,具体事物与普遍性的事物。所有的这一切,有些是在运动上,有些是在思想或是公式上不能分辨,因此都成为一。

    但是,我们应该留心这类问题:“哪一类事物被称为一”“凭借什么而为一”“其中的定义是什么”。元一具备这众多的命意,每一事物若得其一义便可称为一,但是“为一”,有时是具备上述的各义的众事物,有时则又是另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为接近于一的普遍性意义,而具备上述各义的众多事物则是较为接近于一的实际意义。对于“元素”或是“原因”来说也是如此,人们可以用具体实际的来指示事物,也可以用通用普遍的名词来为其指代,火的一层含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之物”或是其他类似事物由天性而成为元素的也是),另一层含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不尽相同。火只有在火的天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的时候,这才是元素,“元素”这名词指示的是事物间包含了这类属性的:也就是组成事物的基本组成部分。“原因”与“一”及此类的众多名词也是如此。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成为一”也就是变成不可分辨,而最重要的就是成为一具体的“这个”,能够在空间或是形式或是思想上独立出来,也许可以说是成为不可分辨的“整体”,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成为各类别事物的基本度量,最为严格的意义上讲就是在量上的计量,由量展开延伸至其他的范畴。量必是因为计量之后才明白,量之成量者或是以“一”来为之计,或是以某数来为之计,而所有的数都是因为单位度量一才明晰。因此所有的量之为量,都是因为一的缘故,量最初能够被认知定是因为原本之一的原因。如此,一也是数之能为数的起点。其他各级类的事物也是因为计量而最先为众人所认知,各级类的计量各自为一单位————长度、宽度、深度、速度都是各有单位。(重量与速度这类名词包含了轻与重、快与慢这各自成相反的两端,————重量可指示轻小甚微,也可指示千斤之重,速度可以指示缓步徐行,也可指示白驹过隙,运动虽然极慢但是仍具有速度,称出的重量虽然很轻,但还是具备了重量。)

    于是这所有的一切,计量与起点总是不可为分辨的一,就拿线来说,我们说是一尺长,就是将一尺当作了不可分辨的单位。我们四处寻求不可分辨之一,将之作为各个级类事物的度量,这度量该是纯质量的。所有精确的度量都不能增减一分(因此数作为量来说,是精确的,我定制“单位”使之无论在哪面都是不可为分辨的),在其他的所有事例中,我们都可效仿于这类计量。对于弗隆或是塔兰特(1)或是度量更为大一些的其他任意的单位,较之于较小的单位,其稍增或是稍减我比较容易忽略,因此不管是液体或是固体、是重量还是容积,在作为计量之时,我都会尽目力之所及,使所计量的数再不能或增或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之后所得的度量或是容积等等,便自以为得到了事物的量。自然哲学家也是用简单且短暂的位移运动来为之计量,这些运动的单位就是占用时间最少的运动。在天文学上来说这样的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的起点(他们假设天体运动最快且匀速有规律,因此将其作为所有运动的参照)。在音乐上则是以四分音符为单位(因为这是时值最短的音符),在语言上则是字母。所有的这些计量单位在此处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上述的各级类事物的计量单位,并不是普遍地指代所有以一相称的事物。

    但是计量单位不常常限制于一个————有时可有多个,比如四分音符有两个(这是耳朵所不能分辨而是依靠音律来调节的);我们计量语言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形的对角线需要用两种度量来计算,所有与此相似的空间度量也是。因为我们把本体从量或是类上进行区分,根据这区分来知悉本体要素,因此一是所有事物的计量。正是因为所有级类的基本组成是不可分辨物,单位一也就不可分辨。但是每个“一”,比如一尺与一为不可分辨物,不是全然相同的,于视觉之上暂且为不可分辨而已————每一延续性的事物本来是可以进行分辨的,但是在视觉上为一而未进行分辨之前,我们暂且定为一个不可分辨的单位。

    计量与被测量的事物总是相同的性质且相通的,空间度量所计量必定也是一个空间度量,逐一说明,长短就是以长度来作为计量,宽窄就是以宽度,轻重以重量,声音以声响,众多单位以一为计量。(我们对于上述的情况必须这样叙述,但我们不可说是众数以一数为计,对于数来说,引用上述之意,大致相符合,但是不确切————因为数就是众多的一而成,因此以一数来为众数之计量,便等同于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

    依据同样的理由,我们把知识与视觉作为事物的计量,因为我们是凭借这些来认知事物————事实上与其是说在计量事物,还不如说是被事物用作计量。但是,我们凭借着知识和视觉来评估事物,也正如同是人们用手肘来测量我们一样,我们看到了肘,便说是自己有多少肘长一般。但是普罗泰戈拉把人作为所有事物的计量,这意思其实就是在说那可以认知可以看见众物的人,便是可以凭借着理知与感觉来计量事物。这些思想家似是道出了天下至理名言,然这些名言实际上却不足为奇。

    很明显,因为这样若我们将元一在字义上作出最为严格的解释,便是一个计量单位,主要就是量的计数,次之为质。有些事物把在量上不可分者视作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因此一的不可为分辨者可分为二,或为绝对之一,或为视作为一。

    2

    关于元一的天性与本体,我们应该问问这究竟属于两类中的哪一类。这正好就是我们在列举众多疑难问题的时候所列举出的一道难题,“一”是什么,我们如果须设想这“一”,我们是否该把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讲,之后柏拉图也如是说);或是我们还不如从元一的底层求取其天性,如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的,或是将元一视为“友好”,或是将元一视为“气”,或是“未定之物”。

    于是,按照我们之前探讨本体及实际存在时所提到的,如果普遍性都是不能作为本体,而普遍性实际上是本身,其实际的意义为“与众多的存在相似的”而成为存在的,也是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众多”相共通),而只是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称谓,那么“一”也明显不能是本体,“存在”与“一”原本就是所有称谓之中最为普遍性的称谓。因此一方面众多的科类不能脱离其他事物而成为一些实际存在与本体,另一方面,实际存在与本体既不能是科类,“一”亦不能作为科类。

    再者,元一的天性于各个范畴中均属相似,当下而言,一既是具备与存在同样多的命意,于质的范围中,一就是某些为类且既定的事物,于量而言类似,即是在量上既定的事物,我们也必要如同寻问什么是实际存在一样,每一范畴都要寻问“一是什么”,仅仅说在天性上为实际存在或是元一,这还不够。但是在众多的颜色中“一”就是一色,比如白,于是观察其他的颜色,都是逐一由黑与白所成,而黑是白的缺失,似是无光则黑暗。因此,假设一切现存事物都为颜色,众多的现存之物就该各是一数,但应该是什么的数?显然是各颜色的数,而一则该是特殊的某种颜色,即是白。类似地,如果所有的事物都是音调,它们也各是一数,这些音律的本体非是那些数,而是如“四分音符”这般的数,因此这里的单位一,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音符”。另外,类似地,如果所有的现存事物都是语言,它们则各自为一些字母之数,这里的一便是元音。再类似地,若一切事物都是直线图形,它们就该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者便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说法适用于所有的科类。因此,当在被动、质与量及运动各范畴上各有数与单位的时候,于所有的具体事例中,数都应是某些事物的各自之数,而“一”则是某些具体事物的具体之一,这些具体个别的一之本体不必与普遍之一相符,这在各个范畴之各个事例之数与众本体来说,也是可行。

    于是,这“一”(2)于各类事物而言都是一确定的具体事物,明显于天性之上是没有一个正好是元一(3)的事例。但是在众多颜色之中我们所寻求的正是一之本色即是“一之色”,类于此,在众多的本体中,我们所必须寻求的“一之本”就该是一本体了。因一的命意之一就是在各范畴上分别符合于各范畴之是者,因此元一与实际之存在也是相合,而“一”则不独自归属于任何的范畴(“一”不归于事物的如何是,也不归于质,但是与实际存在相互关联而存在于众多范畴之中);说“一人”与说“人”,在说法上几乎没有区别(正如同实际存在与本体或是质量一样没有太大区别一样),成为一正好就如同是成为某一事物。

    3

    “一与多”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反的。其中之一就是不可分辨与可为分辨的“单一与众多”,凡是已经作出分辨或是可为分辨的就成为众多,不可分辨或是未经分辨的便成为单一。现在因为互为相反有四种类型而这里众多的相反之一,就是取义于缺失,它们即便不是相反,也不相关,且也该是相对的。不可为分辨的单一,这命名就是出于其相反,也就是可为分辨的众多。这当中的解释也要借助于其相反,因为可分辨的众多,较之于不可分辨的更容易为人们所见,因此,根据视觉来说,“众多”的定义先于“单一”。

    我们曾在分别成对的时候,关于“单一”列举出了“相同”“相似”及“相等”。关于“众多”列举出了“有别”“不似”及“不等”。“相同”有几层含义:(1)有时就是“在数量上相同”;(2)我们把事物在公式和数上都合一的称为相同,比如你与你自己的“形式和物质”相合一;以及(3)若本体的公式合一,比如相等的直线与相等四边形及等角四边形都是“相同”,这类的事物有很多,这些都是凭借其相等的性质而称为相同。

    事物并不是绝对相同,(1)但于综合本体之上并没有差别的就称之为“类似”,这些在形式上实际是相同,比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类似,不等的直线也是类似,它们相类似但不是绝对的一样。(2)相同形式的众多事物原本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这差异不能非常明显地看见,则被称为相似。(3)事物具备了同样的一类素质,比如“白”————这白的程度虽有不同但是这颜色之型却是合一————也称之为相似。(4)各个事物的众多素质————或是一般素质或是主要的素质————相同的数目比不同的数目多,也可以称之为相似,比如锡,从白的角度来看,相似于银,又相似于金,于红黄色来看,又相似于火。

    于是很明显,“有别”与“不似”也是有多种含义。“有别”的一层含义就是“相同”的反面(因此事物之间不是相同则为有别)。“有别”的另一层含义是事物除了在物质和公式上合一外,其他的都是不同,如果这样,你相对于与你相邻的人就是有别。“有别”的第三层含义就是上述的数学对象的众事例。因此每两项事物之间都可以用“相同”或是“有别”来作为其称谓,————但这里相同或是有别的两类事物都必须是现存的事物,因为这样的有别与相同并不是成为矛盾的,因此非现存的事物间是不用有别来作称谓的(“不同”则是可以作为现存事物间的称谓)。“有别”是所有现存事物的称谓,每一现存事物既是在天性之上各自为一,也当然就是互为有别了。

    “有别”与“相同”的对立性质就是如此。但是“差异”与“有别”又是不一样的。所谓的“有别”及“别的事物”并不须在某些特定的方面有什么区别(因为每一事物总是或为相同或为有别的),但说事物间有“差异”那么就必须有一事物与另一事物间具备某些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有差异,则必要在其公认为相同一面上求取其差异。这里所指公认为相同,指代的就是科类或是品类。而所谓的差异就是在相同科类之上的差异品类,在相同品类之上的差异个别之处。只要事物间没有共通的物质,就不能互为创生者(也就是说属于不同范畴),称之为“科类有差异”。就如同在同一科类中,则是说“品类有差异”(“科类”的含义就是指两个在品类上有差异的事物间存在的“相符合之处”)。

    相对立的事物都是属于有差异的,对立性就是差异的一个分支。使用归纳法可以证明我们的这个假设为真。所有不仅有别且在科类上有别的,另虽是有别事物而使用同一称谓的所有,也就都是在科类上相同的,都可表现出有所差异。我们已在别处详述了什么样的事物是“于类相同”或是“于类有别”。

    4

    事物之间具有差异的,其异有大小之分,最大性质的差异我称之为“对立性”。最大性质的差异的对立性可用归纳法来说明。事物在科类上有差异的难于接近,它们间的距离太远也无法进行比拟,事物在品类上有差别的,其所发生起始的两个极点就是对立性的两端,两个极点间的距离就是差异最大的距离。每一级类的事物中,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于此再无超越它的,而不能被他物所超越的就是完全。各个级类差异的系列,追溯到完全相异的地方便是到达了这系列的终点(这点与其他到达终点成为完全的意义相似),极点之外,便无事物。所有的事物都是囊括于这两极点之中,因此才以终极为完全,既然称之为完全,也就是没有什么可为之凭借依据的事物。如此,可以清楚了,对立性就是最大的差异,称为“相对”的几层含义,这分别就是在于这些相对所能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反差异就是相应的各类型的“相对称”。

    如果这样,那么也很清楚,每一事物只能有一物与之相对(因为两个极点之外没有其他的极点,而在同一时间内也不存在更多的极点),但一般来说,如从差异的角度来解释相对,那么差异及完全差异就必须是限定在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大家所认同的其他的众多相对的公式也必须为真的。(1)所谓的完全差异(因为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之外为事物之“于类相异”或是“于品相异”另外寻求差异,这点我们曾经提及过,科类之内的事物不能与科类之外的事物比对差异), (a)不仅该是同品类间事物的最大差异,也该是(b)同一科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别为相对立(这里所说的完全差异就是同科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2)裹含材料相同也就是物质相同的事物间,这差异最大的就是相对立,与(3)归属于同一门类的事物,这差异最大的就是相对立(一门类的学术探讨一级类的事物,这里所说的完全差异就是同一级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的对立由“持有”与之“缺失”相配而成————但是,缺失有多层不同的含义,并不是每一缺失都可与其正面状态下的事物配对成一个基本的对立,只有完全缺失才可以。其他的基本对立都要参照于此类的基本对立,有些是因为获取了这些,有些是因为产生或是定会产生这些,另有一些则是因为占据或是失去了这些基本对立或是其他对立成为对立的。现在,对反类型如果以“相反”“缺失”“相对”及“相关”四类共列而论,其中将以相反为首,相反不允许任何间体的存在,而相对则是可以,相反与相对明显是不同的。缺失这类与相反较近,凡一般而言,或是在某些决定性方面有缺失的事物便不能持有某些属性,或是在其天性上原本该有的如今不能再有。这里我们有提及缺失的多种不同含义,这点在别处列举过。因此缺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质或是与那裹含材料相符的矛盾或是“无能”。相反是不允许间体存在而缺失有时是可以的,原因在于:每一事物可为“相等”或是“不为相等”,但每一事物都不必然成为“等或不等”,如果这样,便只能是在包含了相等性质的范畴之内才可这样言说。于是,进行创变的物质如果是由众多相对开始,或是由这形式之得与失来进行,所有的对反明显必是有缺失,而所有的缺失都不一定就是对反(因为遇到缺失,可经由几种不同的方式),如同变化因那两极点进行才会产生诸多对反。

    这点也可以从归纳法来说明。每一组的对立包含了一个缺失成为其他两项中的一项,但是具体的事例并非都是一样,不等性就是相等性的缺失,不似性就是相似性的缺失,另一方面恶是善的缺失。缺失各事例怎样成为相异已经说过了,缺失的一例就是说它遭逢了一个掠夺,另一事例就是说它于某时期,或某部分(比如某个年龄段或是某个主要的部分),或是全时期或是整体部分遭逢掠夺。因此,在某些事例中可有一些中间性的现象(有的人既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另一些事例上,却没有中间性(一个数必定非奇即偶)。再者,有些对立的主体分别,有些则不然。因此,这点算是明了,“对立”之一端总是缺失,这点至少在基本对立上说是科类对立,比如“单一与众多”,该是确当如此的,其他的对立可以简化成这一类。

    5

    一物既是只能有一对成,我们便要问“单一与众多”怎样才能对成,“相等”与“大与小”如何可以对成。“或者”这词只能用在一个相对论辩中,比如“这是白的或是黑的”或是“这是白的或是非白的”(我们不会这样来发问,“此物是人或是白的”),而对于之前就有所预设的发问“来的人是科隆或是苏格拉底”————这二者就并不属于任何一级类,而是必须分离出来的事物,但是于此而言也是不能同时出现的对立物,我们于此假定二者不同时存在,于是才用“来的人是谁”这问题来发问,按照假设,如果两者都来了,这问题问得就很荒谬,但是若两者真的都来了,这点就还是可以纳入“单一与众多”的论辩中,问题改为“他们两人都来了或是其中一人来了”:这样既然说是“或者”必须就是包含了相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及“这个是较大或是较小或是相等”,“相等”与其他两项的对反又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是两者之一都不是相对,“相等”又凭什么说是与“较大”为相对或毋宁是说与“较小”相对?另外,说“相等”与“不等”为对立。因此“相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物就不止与一物相对。如果“不等”的含义包括了较大与较小二者,那么“相等”就可以与二者都成为对立(这一难题支撑了将“不等”作为“未定物”的观点),但这就引致了一物与两物成对立的结论,这是不可能的。再者,“相等”明显是位于“大与小”中间,虽然对立的两物之间常常包含有某些事物的间体,但对立的各物如果自己位于中间,它便不得不成为完全的对立项了。

    剩下的问题是“相等”之所以与上二者成为相反的是“否定”,也就是“缺失”。这点不能对于大与小二者来说仅仅否定其一或是掠夺其一,为什么可单独否定或是掠夺“大”而不是“小”?这必须是二者都加以掠夺或否定。由此原因,“或者”就必须涉及两面而不是其中之一(比如,“这是较大或是相等”或是“这是相等或是较小”),于此而论就得常用到三个“或者”。但这非为一个必然的缺失,因为并非每一不为较大较小的就必是相等,只有具备了众多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用到三个“或者”来进行比较。

    因此“相等”,既是非大非小,却又能自然地既大既小,这作为一个掠夺性的否定,与二者都是相对反(因此这就是间体)。至于既为非善又为非恶的两相反于善恶的,就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一都有矛盾之意义,而且包含着意义的主体往往不是单纯为一,但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正好又是可以作为一种颜色的。虽然照此,缺失性质称谓的否定可引出的颜色已经进入了有限的范围内,但是这颜色还没有固定的称谓的颜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是黄色,或是其他的此类颜色。因此那些人将这类的短语随意使用,因为既非善既非恶的就是善恶的间体,也就是说既非一鞋子又非一手的事物就是鞋与手的间体————似是在所有的事例中都必须有一间体————这就引致了不确当的判断。但这不是必然的结论。因为前面那句话的确是相反间体的综合否定,于这类的对反之间有自然的一段,一个间体,在后一句话中,鞋子与手二者间并没有差异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为对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底层并非一致。

    6

    我们关于“单一与众多”也可提出类似的问题。如果“众多”与“单一”是绝对的相反,这又将引致一些不可能的结论。“单一”就会成为“少”或是“少一点”,因为“少”正好与“众多”也是相对反。再者,由于“倍”是根据二的命意相乘而来,倍就是众多,“二”也就该是“众多”,因此一就必须是少,除开一之外,各个数与“二”相比较的时候,又有哪个可以作为“少”与“二”成为相对反呢?没有较之于“二”更为“少”的了。又比如长短都是同出于长度一样,如果以“很多与稍少”为同出于“众多”,而所谓的“很多”原本也与“众多”相似(只在没有界限的延续体上这两词有些不同),这里“稍少”或是“少”都会成为“众多”。因此,若以二为多,“一”就正好成了少,而“一”若为“少”,也就可以成为“众多”。只是“众多”与“很多”意义相同时,还要留意一点区别,比如水,只能是说“很多”,不能说“多数”。“众多”用于可为分辨的事物,“众多”的一层含义就是为众,那是绝对性或是相较而言的超出(而“少”相似的也为“众”,那即是为数不足的众),“众多”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数,只在这专有的称谓上,“众多”与“单一”才是相对反的。因为我们说“单一与众多”就正好是在说“一与若干的一”或是“一个白的与若干个白的”一样,这点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的事物一样。所谓的乘数也是这个意思。每一数既是若干的一所成,也就可以用一来计量,因此而都成为“众多”,所以“众多”与“单一”相成对反,不与“少”相成对反。在与一相对的这层含义上,虽然“二”也是足够为“众多”————可是“二”之成为“众多”在绝对或是相对意义上都是为不足,因此“二”之为“众多”只是一个基本的“众多”。但完全称谓上的“二”就正是“少”,为之正是一个所为不足的基本的“众多”(因为这个原因阿那克萨戈拉作出“万物相混”的定论,其为众与为小都是无尽也未免有误,————那所言“为小”的短语较宜为“为少”,然少非是无尽),按照某些人的观点,一不作为少,二作为与之为数上最为少的。

    “单一”作为“计量”与“众多”作为“可作计量物”之间的关系,于数来说,成为对立相反,是根据相关的词演化而来。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的两层含义:(1)作为对立, (2)作为于可知事物的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它们相关联。并没有人阻止但“一”不能让它比某些事物,比如“二”为较少,但既然说是较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多”出于“数”所归属那级类事物,数就是可以用一来计量的“众多”,而“一”与“数”之所以成为对反,不是根据“相对”而是“相关”,相关的两项作为对反者就是在于其一为计量另一为可被计量。因此不是所有成一者都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不可分辨非是说这已经成为一数。但是知识虽然也与可知事物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那样完全类似,完全可以将可知事物作为可计量物,用知识来计量它,实际上所有的知识都可知晓事物,而非是所有的可知事物都能成为知识,知识的另一层含义正好就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多”在许多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的确是相对,超乎于众而为多,不足于众则为少),也不与“一”相对,但在一层含义上,如前文曾述及的,这些是相对,因为众是可以为分辨的,而单一则是不可为分辨的,另一层含义上说将“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那么它们仅仅是相关,比如知识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7

    因为相对允许间体的存在,而且有些事例中的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众多相对组成的。(1)所有的间体与它们相应的对立二者都是属于同一科类。事物进行演变的时候必是从间体开始,比如我们要经由各个音阶从高音到低音的时候,必是会首先接触中间音阶,这我们就称之为间体,对于颜色来说,我们如要从白至黑,我们必先接触到灰色或是暗红色,其他的事例与此相似。但是从一个科类转为另一科类比如从颜色转为图形,除了偶然之外,便是不可能的。这样众多的间体与其相应的对立二者必是属于同一科类。

    但是(2)所有的间体位于某些对立之间,只有出于天性的变化才可于这对立之间行进。非是相对的事物之间是不可有间体的,因为这类事物发生变化时,不能由这一极点行进至另一极点。在众多对反的类型中,相反不能有中间项(这样才能算作是矛盾————这一类的对反,其两端必是有限定,间体是没有的),其他的众多对反,有些相关,有些缺失,另一些相对。相关的各项还没转成相对的也没有间体,原因在于:相关之成为对立的非是同一科类。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于大与小中有一个。

    (3)上述众多间体若在同一科类,必是位于对立之间,也必是众多对立的组合。众多的对立或是(a)含于同一科类中,或是(b)不含于同一科类中。(a)若是存在这样一个先于众多对立的科类,那么组成这科类中的众多品类的差异,也将是先于品类,因为品类正是由这科类与这差异组合而成(比如,假设白与黑为对立,其一为穿透之色,另一为受压之色,————“穿透”与“受压”这类差异就是较为先在的,————如此于对立而言也是较先)。但是,具备相反性的差异的二品类才真的算是品类的对立,其他的中间品类必是科类与其各自所具备差异的组合(比如白与黑之间的所有颜色就该说科类,也就是颜色与色差所组成。但是这类差异不是最为基本的相对,不然所有的颜色就都成为相对之白与黑。因此这类差异与基本的相对不同,它们是位于基本相对之间,基本的差异则为“穿透”与“受压”)。

    于是(b)我们必须问及不在同一科类的众多相对,其间体由何而成(因为同一科类中的事物必是要么以科类要素及各项差异组合而成,要么就是没有差异组合而成)。相对,所有互不包含,而是差异组合的,这才是第一原理,而于间体来说该是全为组合或是无一为组合。现在,事物经由对立而进行变化时,每次变化都是先经由某些组合之物(这些组合物具备两相对或多或少的性质),而后至于相对其一端,这些组合物便位于两相对之间,两相对于这间体上此消彼长。那么所有称为间体的便该是这些组合物(一事物于消长中,或多或少地具备两类事物某种程度的组合)。又因没有他物先于众多对立而与间体融合,因此间体必是由众多相对组合而成。因此所有次级别与它们的间体也该是基本相对所为组合而成。

    于是,很清楚众多的间体是(1)全都包含于同一科类,而(2)位于相对之间,(3)它们都是由众多的相对组合而成。

    8

    “于类有别”是说“一物”与“某物中”有别于另“某物”,这便该是那两两相别的事物所共为归属的事物,比如动物之“于类有别”也都还是动物。因此,于品类有别的事物也必同属一科类。我所举出“科类”一词的含义,从物质或其他方面来看,既是两个品类的共同称谓,也就包括了非是出于偶然而确为重要的差异。这于科类中不仅各物间具备共通性,比如二者必是动物,而又必具备各自个别的性质,比如其一为马的性质,另一为人的性质,这共通性,于每一动物上所表现出来的,超出种类性质之别,这样某一动物可由其天性而成为某动物,比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的动物,比如一个人。因此这类差异必是同一科类之内的“个别性”。我把“别于科类”加上另一“个别性”,是科类本身互为有别。于是,这会成为一个“相对”(这点也可以用归纳法来说明)。所有的事物因为相反,因而分离,而众多的相反已经被证明了是同属一科类。因为相对已经说明了是完全差异,而所有品类上的差异是在“某物之上”,对于某物的差异,因此这里的某物于它们两事物实际上是共通的,也就是它们的科类。(据此而论,所有于科类无异而于品类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称谓序列之中,而至最高级别的互为“有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便是不能同时存在。)因此这差异是相对的一个类型。

    这样,“与类有别者”就该是在同一科类中不可分辨而具备一相反的事物(不可分辨物之不具备相反的就会是“于类相同”);我们之所以要言明“不可分辨物”,是因为在分辨的过程中,中间的区域还未成为不可分辨物时,也可引致出相反。于是,对于所谓的“科类而言”,“一科类中的各品类”明显没有一个可于科类论为相同或是有别(这样的比拟可以应用,物质因否定而得以呈现,科类作为事物天性的一个要素也即是它的物质底层,但这里如果将赫拉克利特族作为一科类名词,那么这含义就与此不符)。对于不同科类中的事物来说,这既于科类是有异,也就不论品类的差别:于此,所说成科类之别。而于同科类中的事物则是品类之别。有别于品类的事物,其中的差异必须是一个“相反”,这点只有同科类事物才可有此差异。

    9

    若问及雌性与雄性相对立,其间的差异为一对立,那为什么女人和男人在品类上是没有区别的,雌雄各自有天性的差别,大不同于黑白之例,为什么雌雄动物在品类上没有差异,雌雄作为动物而论属于同一品类。这个问题与下个问题略为类似,为什么一类对立物能使品类有差异,而另一类则不可,比如“有脚”与“有翅膀”成为动物品类上的区别,而“白脸”与“黑脸”却非是品类之别。也许前一类的差别对于科类来说十分特殊,后一类则是在科类上并不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是在定义上的差别,而后一类则是只在物质上有别,于定义的对立才可成为品类的差别,仅限于物质上的所有差异是不能造成品类的差异的。因此肌肤的黑与白不成为品类上的差异,白人或黑人虽各自称谓不同,但实际上却是一样。于此只在物质上考虑此问题,物质不造成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与肉,但这非能让二人成为不同的品类。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非“于品类有别”,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没有对立,这里没有含有对立的“有别”,而是最后不可为之分辨的“有别”。卡里阿斯是综合于物质的公式,因此白人也是如此,因为这就是那其他的卡里阿斯,只是其肤色为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因素,于定义上没有增加。一个铜圈或是一个木圈也不是在品类上有差异,如果说铜三角与木圈不同于品类,那么所为差别的不在物质,而是于它们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立。然而物质能在某方式上使其为别,为何却不能在品类上使其为别?或是在另一意义上使其品类为别?虽然在它们个体的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那什么让这个人与这匹马在品类上有别?毫无疑问,因为是定义上存在一个对立。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是存在一对立,而且是品类上的对立,这对立不在于颜色上的一为黑,一为白,就算两者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亦是“于品类有别”。但是雌雄为动物特有的属性,其呈分别不因其如何是者而是因物质,也就是身体。因为这个原因,同一颗种子只为接受了某种作用就成为雌或雄。这里我们已经阐明了什么是“品类之别”以及为什么有些事物于品类有别而另一些则是无差。

    10

    由于对立是在形式上有别,而可灭坏物与不可灭坏物为对立(因为缺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二者必是不同级类。

    我们当下提及的每一普遍通用名词,不需要人为所有的不灭坏物都该在形式上与可灭坏物不同,正如同每一白色物体并非一定要在形式上不同于每一黑色物体。如果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同一事物就可成二者,而至于在同一时间成为二者(比如人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如果这是一个个别具体的,这还是可能成为二者,只是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人可一时为白,一时为黑。但是,白与黑为对立。

    但是,某些对立是因为偶然因素附属于某些事物(比如现在论述的及他类众多事物),另一对立则不是,其中就包括了可灭坏与不可灭坏这一对立。所有成为可灭坏的事物都不是因为偶然。只要是属于偶然的便可能时而不然,但可灭坏的性质体现在每一事物上就成了一个必然的属性,如果不是,同一事物就会是既可灭坏又可不灭坏。于是,可灭坏的性质就成为每一可灭坏事物的如何是者,或是存在这如何是者当中。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不可灭坏物,二者都当属于是必然的属性。于是那导致一事物为可灭坏,另一事物为不可灭坏的该是两个对立,因此它们必是有别于级类。

    于是,某些人主张的理型是不能有的,按照理型理论的说法,这就会同时存在一个可灭坏的人与另一个不灭坏的人。而所谓的理型,言说与各个个体非但名称相同,形式亦然,但众事物之有别于级类的,其间差异于形式而论,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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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弗隆、塔兰特都是计量的单位。

    (2) 这里所指具体个别之一。

    (3) 此处之一则是普遍性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