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述评

马西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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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善明

    (一)

    约瑟夫·马西(Joseph Massie?——1784年),英国经济学家,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当时经济文献的收藏家和目录学家著称,曾花费许多年时间搜集到1500多本涉及商业、硬币和大不列颠殖民地等问题的图书,并且按照字母和年月顺序编制了一种极好的文献目录,以后竟增加到两千多条,成为亚当·斯密以前英国经济文献最有益的指南。但是他也曾利用上述材料写作过不少关于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等方面的小册子,所以马克思称他为“一个多方面的作者”,还“拥有很多读者”。马西在其著作中曾明确地阐述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并用资本积累、竞争和由此产生的利润率下降来说明利息率的下降以及利息率决定于利润率。他是第一个将利润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提出来的经济学家,虽然他对于利润的“本性”或实质问题一无所知。此外,马西还坚持货币数量论,并把这一观点贯彻到他的其他经济思想之中,例如他即曾以之批驳洛克关于利息率决定于货币供应量的意见。马西的著述很多,至于主要的经济学著作,则除了这本《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而外,还有《赋说计算》、《国家关心的商业知识》等。马克思认为,马西于1750年匿名出版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虽然文笔“比较差”,但论述却“精确得多” [1] 。他断言此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且肯定“休谟就是从这部著作中得出他的利息理论的” [2] 。不仅如此,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讨论“生息资本”、“利息”等问题时,还广泛地引证了马西的上述著作,以之作为自己学说的注脚,或直接地给予明确的肯定和赞许。对于马西,马克思主要是持肯定态度。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主要是批判威廉·配第,尤其是约翰·洛克关于利息问题的观点,所以该书还有一个副标题,叫做:《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

    (二)

    在《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中,马西首先在《论债务比例》一节中说明,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与一国的债务数量的大小或多少无关,即自然利息率不是由债务数量决定的。

    马西从批判洛克的这样一种观点入手:决定货币的自然利息率提高的一种情况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其实,洛克的意思就其本质而论,是说:货币的自然利息率是由一个国家的货币供应量的大小或多少来决定的,即:一国的货币供应数量大,则其利息率低;一国的货币供应数量小,则其利息率高。当然,这个货币供应量是大是小,或是多是少,是同债务数量相联系的,或者说是相对于债务数量而言的。但是应当指出,洛克的意思是很清楚的,即利息率直接取决于货币供应量,而不是直接取决于债务数量。洛克是把自然利息率的提高,归结为货币太少,不能满足居民间的债务需要;即认为自然利息率提高的原因是货币短缺,而不是简单的债务数量的增加。洛克的这一观点当然也是不正确的;但是马西并没有抓住洛克上述错误看法的要害,而是荒谬地把洛克的意见归结为:货币的自然利息率由一国的债务数量的大小或多少来决定。因此,马西对洛克的批判是强词夺理的、缺乏根据的。

    马西曲解了洛克的观点之后,批评他说:“如果债务像洛克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对自然利息率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现在的自然利息率会比150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为按照洛克的推测,在奢侈、浪费十分普遍的情况下,目前无论私债还是公债都比过去大大地增加了。因此马西断言:“如下推测似乎并不过分,即,这样的债务负担必然会使利息率上升到20%,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设想利息率会低于15%,这种利息率是许多年来人们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3倍。这充分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相互间的债务同他们居住的那个国家的利息率具有多么少的关系。”马西还列举事例说:尽管1740年以后国债已由4500万镑增加到7800万镑,但一般地说,私人之间通行的利息率现今和那个时期大致相同。因此马西坚决反对说利息的增加是由债务数量增多造成的。

    马西不仅用历史事例论证他的观点,而且还从理论上分析说:由于债务数额大,因而私人突然搜集巨额货币肯定会使利息率上升,正像购买大量小麦会使小麦价格上涨一样。但是,当引起这种上升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利息会很快地回到它的自然利息率上来。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称为自然利息率,正如一个人在急需小麦时所同意支付的价格不能称为小麦的自然价格一样。

    在批判洛克时,马西还区分了利息和风险报酬或保险费。他不同意洛克把因借款人不能保障偿还贷款而支付的较高的费用都称为“利息”。马西认为这种以“利息”名义支付的费用,只有一部分是利息,而另一部分则是风险报酬或保险费。借款人支付的较高的费用,只有减去这部分风险报酬或保险费之后的余额才是利息。马西说:“因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义下收取的那种报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损失(贷款)危险的一切情况下,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而由于在借款者奢侈浪费把一半借款挥霍掉的地方,存在着损失(贷款)的很大风险,因而这种借款者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报酬,也就当然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所以,这里在高利息的名义下所隐藏的,实际上并不是利息,而是对利用和风险两者的共同报酬;它可以像称之为高利息一样恰当地称为高保险费,因为它既像前者又像后者。”因此马西认为,洛克用挥霍者支付给借款人的高额报酬来论证利息的提高,是不正确的。

    由此马西谈到了借款利息率同借款人信用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两者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率,同他自己的信用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较高,则借款时所支付的利息率就较低,或能以较低的利息率借到钱;反之,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较低,则借款时所支付的利息率就较高,或只能以较高的利息率借到钱。他指出,无论私商或政府都是如此。商人的信用随着他的贸易的兴衰而升降,政府的信用也根据它所从事的战争的胜负等而有高低。例如政府,在和平时期,因为信用程度较高,所以往往能以低于私商的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比方以比法定利息率低2%的利息率借到货币;然而在战争时期,因为信用程度较低,因而只能以较高的利息率,比方以比法定利息率高2%的利息率借到货币。作者认为,这种较高的利息率,实际上并不是全部部为利息,而是利息加保险费或保险收入。这种较高的利息率减去一般利息率之后,便是保险费或保险收入。因此马西坚决反对根据政府借款时所支付的利息率“来推断自然利息率”。马西断言:“经验表明,这两种利息率(即政府支付的利息率和自然利息率。————笔者)彼此既不一致,又不保持一定的关系。”这就是说,借款者(无论政府或私人)所支付的利息率是同他们各自所具有的信用程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它们往往和自然利息率不相一致,也不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

    马西接着批驳了下面一种观点:“如果国债得到清偿,通过将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会使利息大大低于现在。”马西认为,国债的偿还不会把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从而不能把利息率降低。在他看来,“国债的偿还十之八九会提高而不是降低利息率”;“也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会使已经投入贸易的全部或大部分货币流出国外”。马西指出,欠外国人的公债必须以铸币或金块进行偿付,而这种铸币或金块又必须由自己的国家运送,或对本国负有债务的其他一些国家运送,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所以国债的偿还,是减少流通中的货币,而不是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所以,如果说利息率是依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而定的话,那么,随着国债的减少,利息率不是必然降低,而是必然提高。他还指出,欠本国人的公债,即欠大不列颠人的公债,也必须通过征税等筹集起来后方能偿还,然而这部分货币不仅是过去已经处在流通中、已经投入贸易中的货币,并且在债权人得到它们以后也仍然把它们投入流通或贸易之中,所以处在流通或贸易中的货币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而是和过去一样多。因此马西断言:“我不明白偿还国债怎么能够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他说,当然,如果国内有金银矿,政府可以从那里随意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银来偿还国债,则国债的偿还无疑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但是政府没有这种矿山,因而除了依靠赋税,以及依靠向国内的土地、生产或消费的商品征税以外,没有任何可以获得货币的方法。所以从偿还国内公债来讲,它也不能使更多的货币投入流通或贸易;从而不能使利息率降低。

    马西还通过揭露洛克“矛盾的观点”来批驳他的说法或理论。马西指出:洛克一方面把债务数量看做决定利息率的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却又凭借货币缺乏来说明利息率的提高。他认为这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债务对利息率具有那样大的影响,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引入货币短缺问题呢?如果导致利息率提高的原因是货币短缺,那么,债务除对货币短缺起促进作用而外,同利息率的提高又有什么牵连呢?为什么要把债务看成是提高利息率的要素呢?在马西看来,债务数量同货币短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的联系。因为:在债务毫无增加的情况下,货币短缺同样可能发生,例如同法国进行自由贸易会在国内引起货币短缺,但不会导致债务增加;在债务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货币短缺却不一定发生,例如大不列颠和荷兰所欠的债务多于它们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货币,然而这两个国家都不缺少货币。如前所述,这里马西显然歪曲了洛克的观点,因而他的批判是没有什么理由和意义的。

    (三)

    接着,马西在《论货币数量》一节中说明,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与一国货币数量的多少无关,自然利息率不是由货币数量所决定的;或者说,自然利息率与一国货币数量同贸易之比无关,自然利息率不是由货币数量同贸易之比所决定的。

    马西首先讨论国内贸易问题,并且提出:经营一国的贸易,究竟需要多少货币才是恰当的?或者说,要有多少货币才可以满足贸易的需要?他认为,所谓一国的货币和贸易之间的均衡和不均衡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议论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随同它的数量的变动而增减,当货币充裕的时候,较多的货币在劳动者的工资、地主的年收入的支付或经纪人的交易上将无所作为,而当货币短缺的时候,较少的货币也能应付;因而很难断定均衡在哪里终止,或不均衡在哪里开始。”

    这就是说,马西和洛克一样,他也是一个货币数量论者,认为货币这种商品,乃是一种交换的工具,它本身是没有固有的价值的,它的价值是随着货币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即:当货币数量增加时,单位货币的价值便降低;当货币数量减少时,单位货币的价值便提高。因此,马西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总是代表一定数量的商品的价值,因而总是与贸易相适应的。所以货币多了,对商业起不了什么作用;货币少了,对商业也无妨碍,仍能对付过去。因此我们很难讲货币同商业之间是否存在均衡或不均衡的问题。于是马西说:如今每蒲式耳小麦可以卖到4先令的农民,他们以这一价格出售小麦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比生活在200年以前的农民以2先令的价格出售小麦所获得的利益为多。因为200年以前的货币很少,因而每蒲式耳小麦只卖2先令;200年以后的货币很多,因而每蒲式耳小麦能卖4先令。所以在200年以前,2先令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地租或者向一个人提供的肉类、饮料或衣服方面可以做到的,同现在4先令可以做到的一样。即当初的2先令和现在的4先令可以办同样的事情,买一样多的东西。因此马西断言:200年前这个岛的居民以800万镑货币经营或可以经营的贸易,同现在这个岛的居民以1600万镑所能经营的一样。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当时的货币比现在少一半,就说当时的货币短缺;也不能因为现在的货币比当时多一倍,就说现在的货币不短缺。如果不这样认为,“就是否认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是由它的数量决定的。”

    虽然洛克和马西两个人都是货币数量论者,然而看得很清楚,他们是有显著的区别的。洛克一方面坚持货币数量论,而另一方面却又持与货币数量论相矛盾的观点:货币数量需与商业需要量相平衡。上述两种意见是对立的。因为按照货币数量论,任何数量的货币都是同商业需要量相适应的,根本不存在两者是否相均衡的问题。例如,在商品价格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当货币数量增多时,因单位货币的价值成比例地降低,因而是与商品价格总额相一致的;当货币数量减少时,因单位货币的价值成比例地提高,因而也是与商品价格总额相一致的。可见不会出现货币数量与商业需要量之间是平衡还是不平衡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洛克的货币数量论是不彻底的、不连贯的,他并没有把他的货币数量论贯彻到他的其他经济理论之中。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这种矛盾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洛克对货币问题的态度本来就是摇摆不定的。他一方面主张货币数量论,认为货币的价值是一种想象的或假定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又赞成货币金属论,断言决定货币价值的,不是它的名称,而是它的金属内容。这就造成了他的理论不可能前后相同,一以贯之。相反,马西与洛克比较起来,他的货币数量论则要彻底得多,一贯得多。因为他看出了洛克上述观点的矛盾性,并用货币数量论驳斥了洛克关于利息率决定于货币供应量的观点。马西坚持认为,当商品价格提高时,必定是由于那时的货币数量相对于商业而言有所增加的缘故,“否则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其价值便不由其数量来决定。”

    马西接着也谈到了对外贸易问题。他认为,在研究自然利息率是否由货币与贸易数量之比决定的问题上,几乎没有必要研究对外贸易。因为按照威廉·配第的说法,英国的对外贸易仅占整个贸易的1/6,因而可以说,对国内贸易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整个贸易也适用,因为它符合于整个贸易中的最大部分。

    那么,一国的自然利息率是否取决于当时在国内流通的全部货币数量同该国的全部贸易的比例呢?或者,一国的利息率是否会而且必然会按照该国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减少或增加的程度而提高或降低呢?

    马西的答复是否定的。他赞成洛克用小麦的价格来推定一国的货币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是增加还是减少的意见。因为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动很大,而小麦的价格变动却较小。因此,他利用自己搜集到的过去若干年间小麦价格变动的历史材料,证明自然利息率的变动并不取决于货币同贸易的比例。马西指出:“如果在刚过去的20年间国内货币同贸易之间的比例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那么,按照1666年至1705年这40年间货币同贸易之间的比例,那一时期的自然利息率就应该只是2.5%,而实际上却比这一数目大一倍;同一法则,1646年至1665年的自然利息率应该只是2%,而实际上自然利息率却是7%左右。”他还指出:如果使20年间平均每夸脱小麦卖2镑17先令5便士的货币,使自然利息率达到7%,那么,当每夸脱小麦卖1镑8先令8.5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14%。当每夸脱小麦卖14先令4.25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28%。当每夸脱小麦卖7先令2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56% 。当每夸脱小麦卖3先令7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112%。就这样,马西否定了洛克的结论,断言自然利息率的变动并不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同贸易总量的比例;因为自然利息率的变动并不随着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同贸易的比例的变动而变动,或至少是不均等地随着上述比例的变动而变动。

    (四)

    马西最后在《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节中说明了他自己关于利息率变动原因的观点:引起自然利息率变动的真正原因是利润率的变动。

    马西写道:“经验已经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与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均等地或不均等地变动,也毫不依存于一国的货币同该国居民彼此之间的债务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找出除这些以外的其他一些法则来说明利息率,因为很明显,它们不决定利息率。”

    为了确定引起自然利息率变动的原因,马西首先研究支付利息的原因,即人们为什么要支付利息?他从借款者利用贷款进行贸易等谈起,认为:由于借款人利用贷款从事贸易等而获得了利润,例如借款100镑,获得了5镑利润,因而这个借款者虽只借了100镑,实际上等于借了105镑。因此,他理所当然地应从所获得的5镑利润中取出一部分来交给贷款人,贷款人也有权要求获得这一部分货币。这是指那些因将贷款用于贸易等而获得了利润的人。那么,有些仅仅出于需要而贷款、没有任何牟利目的或意图的人是否也需要支付利息呢?马西指出,这是肯定的。因为一个人需要货币或小麦供他挥霍,或者满足他目前的需要,并不能成为提供货币或小麦的人不为此收取利息的原因,正如它不能成为不收回本金的原因一样。贷款者或出借人既有权收回本金,又有权索取利息。马西认为,“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取决于借款人是否赚取利润,而取决于这些货币如果正确地加以利用,能够带来利润。”由此可见,马西是从利润引出利息来的。他断言:“利息以利润为基础”,“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决定的”。

    那么,利润中应当有多大一部分归借款人,多大一部分归放债人,才算是合理的呢?马西认为,“这一般地只有根据借贷双方的意见来决定”,所谓合理或不合理,“仅仅是大家同意的结果”。他赞同洛克的意见,断言:“合理的分配就应当是,放债人得到一半,而借债人则得到另一半。”当然,马西也指出,这一条利润分配原则,并不是对每一个放债人和借款者都适用,而只是就总的情况来说才是适用的。因为一个借款人的业务很熟练,因而能够靠100镑贷款获得比同行业中的其他人多一倍的利润,例如10镑,他不能因此而支付比其他人多一倍的利息,例如5镑。另一个借款人的业务很生疏,因而100镑只能获得比其他人少一半的利润,例如2.5镑,他不能因此只支付比其他人少一半的利息,例如1.25镑。马西认为,“特大的利润和特小的利润是对业务熟练和业务不熟练的报酬,这是同放债人绝无关系的;因为他们既不会因业务不熟练而吃亏,也不会因业务熟练而得利。”马西还指出,上面就同一营业中单个人所说的话,同样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就是说,各个行业的利息都是按照一般利息率支付的。例如,某一行业利用贷款能够获得比其他行业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则这一额外利润就归该行业所有,它不会因此而支付较高的利息;反之,另一行业利用贷款所获得的利润比其他行业的普通利润要少,它也不会因此而支付较低的利息。

    马西写道:如果有人问,为什么英国100年前的利息率是8%,而现在只是4%呢?或者,为什么荷兰在这一时期的利息率以几乎与英国相同的比例降低呢?他指出,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一般来说是:那时英国和荷兰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赚得的利润比现在多一倍。马西还写道: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一切商业国家现在的利息率都和英国不同,都不是4%左右呢?为什么荷兰为3%,法国、德国和葡萄牙为5%——6%,西班牙和东印度为7%——9%,土耳其为10%——12%呢?他指出,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商业利润和英国的商业利润不相同,甚至很不相同,所以才产生了上述各种不同的利息率。

    可见马西把利润作为决定利息的原因和基础。

    马西是将利润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提出来的第一个人。以往的经济学家,包括杰出的古典经济学家如威廉·配第、弗朗斯瓦·魁奈等人在内,都把利润归结为资本家的工资或特殊工资,而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提出来。马西与他们不同,他在政治经济学史上最先把利润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提出来。他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这本书就是一个历史的见证。马西从来不把利润看成是资本家的工资或特殊工资,而认为它是由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赚得”的。在马西看来,“利润不可能是由货币与贸易之比决定的”,而是由竞争来决定的,或者说,它决定于商人人数同商业规模之比。例如他指出,为什么商人和制造业者现在的利润比他们最初从事商业活动的时候要低呢?接着回答说:“这是由于商人增加或贸易减少,或者由于商人彼此竞相压低自己商品的价格;这是这种变动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说,由于商人增多了,彼此竞相争夺市场,竞相争着出售自己的商品,因而一些商人便以低于通常利润的价格出售,结果另一些商人不得不竞相效尤,否则便会失去他们的顾客。这样一来,就会逐渐使利润发生巨大的变动。另外,由于贸易减少,因而使贸易规模和商人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动,也会使商人人数相对增多,进而使利润减少。

    马西显然没有弄清楚利润的起源和实质。他认为利润决定于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手稿中曾经这样评论道:马西和休谟“两人同样很少谈到‘商业利润 ’本身的源泉 问题。” [3] 后来在《反杜林论》的第十章《〈批判史〉论述》中又指出:“马西和休谟两个人对于在他们学说中起作用的‘利润’的本性,什么都不知道,什么也没有说到。” [4] 但是也应当指出,他独立提出利润问题,并用利润来说明利息,而不再把利润归结为资本家的工资或特殊工资,则是可取的,是一种历史贡献或历史功绩。

    马西认为,利润是决定利息率的直接原因,但还有一些决定利息率的更广泛的原因。以下他便进一步地讨论了这些原因;然而归结起来,这实际上就是讨论利润是如何决定的。

    在这里,马西首先批判了洛克的如下观点:“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马西不同意说利润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是货币与贸易之比,并认为他已经用经验证明了这个观点的错误。马西说,虽然在过去的100年间,英国的货币与贸易之比在降低,但是商业利润却在减少,可见利润不可能是由货币与贸易之比决定的。

    那么,利润究竟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马西从利润的逐步减少谈起。他说,100年前,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商业一般能获得16%的利润,而现在则只能得到8%的利润,其原因有如下一些主要的方面:

    第一,商人增加。由于商人的人数增加,商人之间的竞争加剧,因而彼此竞相压低自己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利润减少,利润率降低。马西把上述情况视为一种客观规律,并且指出:“在商业利润降到最低点以前,这种作用是不会停止的。”

    第二,贸易减少。由于贸易减少,使商业规模缩小,从而同原有的商人人数之间的比例发生变动,于是导致利润减少,利润率降低。马西在这里特别强调贸易规模和商人人数不是按照“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就是说,在贸易规模缩小时,商人人数并没有减少或没有按相同的比例减少,因而使贸易规模和商人人数之间的比例减小了。这同前一条原因是相类似的;它实际上表明,相对于贸易来说,商人人数增加了,从而加剧了商人之间的竞争,引起商品价格下跌,利润减少,利润率降低。

    第三,东印度贸易。马西指出,虽然这个原因很不重要,但它对利润的变动也产生了某些影响。因为就整个欧洲人同东印度进行的贸易而论,它往往处于入超地位,在总收入差额上属于亏损的一方。所以马西认为:现在所进行的东印度贸易,虽然对某些国家来说是有利的,但它对于整个欧洲来说却未必如此。

    通过以上的分析,马西得出结论说:“商业利润一般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他把这看成是一条法则或规律,并且认为它已经被过去的100年间欧洲各个商业国家的利息率的降低所证实。马西指出:在荷兰,因为从事商业的人数在居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利息率最低。在英国,因为从事商业的人数在居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接近于荷兰,因而其利息率也最接近于荷兰。但在法国、葡萄牙、德国和西班牙,因为从事商业的人数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较小,因而其利息率也比我们这里高。在土耳其,因为上述比例更小,因而其利息率比我们前面提到的任何国家都高。

    既然商业利润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那么,又是什么要素决定这种比例呢?马西通过考察贸易的动机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这些要素有如下一些:

    第一,自然的必要性。马西认为贸易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动机是必要性。因为大自然把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分配得不适当,即分配得不公平或不均匀,因此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劳动,就能获得他为了方便而愉快地生活下去所需要的那么多必需品和便利品。一个人如果没有别人的帮助,就无法消除这种不方便,只有得到别人的帮助,才可以做到这一点。所以人们只有通过交换来相互供应他们难以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东西,以满足各自的需要。所以马西认为,无力依靠我们自己的劳动方便地生活下去,是贸易的第一个也是主要的动机。不仅如此,人的需要还取决于气候条件:在气候寒冷的地方,维持一定人口生活所需要的劳动量最大,因为不仅需要穿较多的衣服,而且土地也必须耕种得更好;在气候炎热的地方,则所需要的劳动量最小,因为不需要穿更多的衣服,也不必把土地耕作得很好,大自然本身就会提供丰富的物品。这也迫使某些人较多地从事贸易,其他一些人则较少地从事贸易。

    马西关于同一劳动量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可以满足不同需要量的意见,曾经受到马克思的赞许和重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4 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中讨论“自然条件”与提供剩余劳动的关系时,曾引证了马西的如上论述作为其注脚,用以论证他关于“劳动的不同的自然条件使同一劳动量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满足不同的需要量”的观点 [5] 。在《剩余价值理论》手稿第一册中,马克思也摘引了马西的那一段论述 [6] 。可见马克思是赞成和支持马西的上述观点的。

    第二,自然对商业所起的作用。马西写道,大不列颠和荷兰,在政治上享有自由,人们的私人权利也得到了最好的保护,因而利息率较低,商人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而法国、葡萄牙、德国和西班牙,或欧洲的其他任何国家,因为政治专横,私人财产也不那么安全,因而利息率较高,商人所占的比重也较小。所以马西认为自由对于贸易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三,保护私人权利的重要性。马西认为,在自由的国家里,人们的私人权利和对劳动成果的享有,较之独断专行的君主的变化无常的意愿具有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专制国家的贸易不可能像自由贸易国家的贸易那样长期地兴旺发达。因为在自由的国家里,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得自于法律,因而能较长时期地获得稳定发展的局面;而在专制国家里,上述保护只是由君主个人提供的,容易受其意志和寿命的影响,因而不能维持较长时期的稳定发展局面。然而贸易是不能很快地改变它的发展方向的,它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环境。

    第四,关于社会安全问题。在马西看来,贸易要获得发展,必须使人们对私人安全抱有充分的信心。所以凡是超过必要性去经商的人,都是因为他们对私人安全抱有某种信心。但是,当一旦受到外部的强大势力的威胁,或国内处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时,人们的这种信心便十分低落,甚至消失不见了。

    最后,马西把他的上述几方面的论述归结起来,得出如下一个重要结论:一国的商人数目取决于商业的必要性和对商业的鼓励程度。就是说,除了第一个方面阐述商业的必要性而外,其他三个方面的问题,实质上都是一个对商业的鼓励程度问题。例如,一个国家的自由程度越高,则对商业的鼓励作用越大;私人权利越是可靠地受到保护,社会安全感越强,则对商业的鼓励作用也越大。

    因此,马西的最后的总结论如下:“自然利息率决定于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商业利润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商人数目决定于必要性和对商业的鼓励作用。”

    (五)

    马西在其著作《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中,集中地阐述了他关于利息问题的理论。这一理论中有不少观点和论述是正确的,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马克思在创立自己的科学的利息学说时往往引证了它们,对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现举其要者以说明之。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马西认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的观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中讨论“借贷资本的价格”或利息的性质时,在正文和脚注中引用了马西的下面两段论述:“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富人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它贷给别人,让别人用这些货币去牟取利润,并且把由此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为原主保留下来。” [7] 马克思在引证了马西的上面两段话之后,还深刻地阐述了利息为什么只是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利润的思想。这说明马克思是完全肯定和赞成马西断言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的观点的,是确认马西的这一见解的正确性的。不仅如此,他还高度评价了马西的这一思想。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手稿第一册中认为:“马西比休谟更加明确地说明利息只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 ” [8]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肯定这一理论是首先由马西“发现”的 [9] 。

    马西的这一观点显然带有时代的特征。因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并且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中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因而借贷资本已经从属于产业资本,利息也在事实上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把利息限制为利润的一部分,是产业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所以马西和休谟等人认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的观点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为发展的条件下的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他们也正是从这一阶级的立场出发,并维护这一阶级的利益而作出上述结论的。因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直到18世纪中叶,利息只是总利润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才(被马西,在他之后又被休谟)发现,而且竟然需要有这样一种发现。” [10]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马西认为利息率由利润率调节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2章中讨论利润是利息的最高界限时,引证了马西著作中的如下论述:“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金额和这个资本本身之间的比率,表示利息率,这是用货币来计量的。”“因为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这个利息总是由利润调节。”“自然利息率,由个人营业的利润调节。” [11] 在马西看来,因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因而利息的多少就由利润的多少来决定,从而利息率的高低由利润率的高低来决定。所以利息由利润调节的观点,是马西合乎逻辑地、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的一个科学结论。马克思赞成马西的这一结论,但是进一步地发展了它。他指出:“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 [12] 他又指出:“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变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就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 [13] 马西只是说明利息由利润调节,而未明确指出利息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更未明确指出利息率随利润率涨落的情况,这是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马西观点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进一步的发展。

    第三,马克思肯定了马西认为平均利息率无规律可循的思想。他指出马西的下述说明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唯一产生的疑问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部分归借入者,多大部分归贷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说,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 [14] 马克思不仅认为马西的这段话说得完全正确,并且根据马西的论述,进一步作出结论说:“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 [15] 马克思还指出,供求平衡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等的竞争条件,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均衡,会使贷出者得到他的资本的3%、4%、5%等等的利息,或得到总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性说成必然的东西。” [16] “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 [17] 在一般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问题上,马克思的思想和阐释,当然比马西丰富得多、深入得多、明确得多,马克思才真正科学地制定了这一理论。然而马西认为一般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无规律可循,是由借贷双方的意见决定的思想,不能不富有启迪作用,不能说对马克思制定这一理论没有贡献、没有帮助。马西的功绩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

    第四,马克思赞成马西认为利息率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特殊或个别利润率决定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2章中写道:“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 [18] 马克思的观点很明确:利息率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部门利润率或个人利润率决定。在这段论述之后,马克思引证了马西的下述阐释作为其注脚:“不过,利润分割的这个规则,并非对每个贷出者和借入者都适用,而是一般地说对贷出者和借入者适用……特别大的或特别小的利润,是熟练或缺乏营业知识的报酬,同贷出者根本没有关系,因为他们既不会由于一种情况而受到损害,也不会由于另一种情况而得到利益。我们就同一营业中单个人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可以用他们借来的货币,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获得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那么,这种额外利润就属于他们自己,尽管这种额外利润的获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练和营业知识;这种额外利润不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因为贷出者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是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的,所以,不管用他们的货币获得多大的利益,他们都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利息。” [19] 马西的意思是说:利息是按照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来调节的,借款人不会因为凭借所借款项获得了特别大的利润而支付较高的利息,也不会因为只获得了特别小的利润而支付较低的利息。可见马克思的学说包括了马西的某些思想或观点,或者说,马西也表述了与马克思学说相类似的观点或意见。但是显而易见,马克思的论述明确很多,概括得多,更具有科学性;而马西的论述,则比较抽象,只能说它包含有与马克思相类似的思想。马克思是继承并且进一步发展了马西的思想的。

    上面,我们在分析马西有关利息问题的四个观点时,都曾提到马克思对马西著作的引证问题。就是说,马克思在自己的《资本论》第三卷第21、22章中讨论“利息”问题时,都曾广泛地引证了马西的著作:《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这些引证究竟说明什么问题呢?马克思为什么要引证马西的著作呢?对于这样的问题,虽然我们在前面都曾分别地有所涉及,但这里似乎还很有必要单独地作一些讨论。

    关于马克思的引证方法问题,恩格斯曾集中地做过两次精辟的论述。

    首先,恩格斯在1883年11月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版序言》中写道:“最后,我说几句关于马克思的不大为人们了解的引证方法。在单纯叙述和描写事实的地方,引文(例如引用英国蓝皮书)自然是作为简单的例证。而在引用其他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的地方,情况就不同了。这种引证只是为了确定:一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思想,是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的。这里考虑的只是,所提到的经济见解在科学史上是有意义的,能够多少恰当地从理论上表现当时的经济状况。至于这种见解从作者的观点来看是否还有绝对的或相对的意义,或者完全成为历史上的东西,那是毫无关系的。因此,这些引证只是从经济科学的历史上摘引下来作为正文的注解,从时间和首倡者两方面说明经济理论中各个比较重要的成就。” [20]

    其次,在1886年11月的《〈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又写道:“关于作者的引证方法,不妨说几句。在大多数场合,也和往常一样,引文是用作证实文中论断的确凿证据。但在不少场合,引证经济学著作家的文句是为了证明: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某一观点。只要引用的论点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多少恰当地表现某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和交换条件,马克思就加以引证,至于马克思是否承认这种论点,或者说,这种论点是否具有普遍意义,那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这些引证是从科学史上摘引下来并作为注解以充实正文的。” [21]

    从恩格斯这两段关于马克思引证方法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虽然出自两个不同的时间和两篇不同的《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但其精神实质却是基本一致的。两段论述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其意义是十分清楚的。撇开其他的引证形式不讲,单就马克思引证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而论,这种引证是为了“确定”或“证明”:一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多少恰当地从理论上表现当时经济状况的、在科学史上具有意义或重要意义的经济思想,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由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来的。这种经济思想或理论观点,即使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马克思不赞成、不承认,也要加以引证。因为这些引证是从经济科学的历史上摘引下来作为正文的注解,用以从时间和首倡者两个方面说明经济理论中的各个比较重要的成就。

    根据恩格斯的论述,可见马克思在讨论“利息”问题时对马西著作的引证,是对马西经济思想的肯定和赞许,是对它的高度评价,是确认马西及其著作和经济思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因为马克思对马西关于利息问题的论述的引证,都是符合于马克思本人的经济学思想或观点的,这就说明马克思确实是把马西和他的著作作为自己理论的先驱和奠基者的,是承认马西在政治经济学史和利息理论史上的历史地位的。例如,马克思在讨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时,在正文和脚注中均引用了马西著作中的同样论述,这就证明马克思已经确认马西是这一理论的“首倡者”,从而肯定了马西及其著作在经济科学史上应当占有的重要地位。其他如讨论利息率由利润率调节,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以及平均利息率无规律可循等问题时,都是引证马西著作中的论述作为正文或其注脚,或者从马西的论述中作出结论,这些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马克思对于马西著作的引证,并不涉及不赞成、不承认的问题,更未对之采取批判、否定或反对的态度。无怪乎马克思把马西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称颂为一部“划时代的著作”。

    从上面对马西利息理论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政治经济学史上,马西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书标志着产业资本已经占据统治地位,已经使借贷资本从属于自己;因此,它第一次把利润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提出来,并且首先把利息同利润联系起来,断言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还在此基础上初步阐释了科学利息理论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使利息理论获得了新的生机,跃上了新的台阶,走上了科学化的轨道。这是马西的前辈们由于受时代条件限制而没有解决也根本不能解决的,是他们所望尘莫及的。这大概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本小册子的“划时代”的意义吧!

    * *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6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6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6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页。

    [7]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4——396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2——42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2——423页。

    [11]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2、40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1页。

    [13] 同上书,第402——403页。

    [14] 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6页。

    [16] 同上书,第407页。

    [17] 同上书,第408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9页。

    [19] 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9页脚注(70)。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页。

    [21] 同上书,第35页。